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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八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8日 滨江刑事律师  
刑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八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六十八条 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本条是关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罪的犯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二款。第一款是关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犯罪。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即故意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阻碍的行为,且这种阻碍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的。“暴力”是指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施以捆绑、伤害、殴打等行为。“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名誉、毁坏财物等方式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进行要挟、恐吓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
  3.阻碍的对象必须是军人。
  4.受到阻碍的必须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里需强调两点:一是如果对违反法律规定,滥用、擅用、超越职权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抵制的,不是本条所说的阻碍。二是阻碍的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的犯罪。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如果是出于过失,尽管在客观上也阻碍了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也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阻碍的行为。这里并未规定阻碍所必需的手段,也就是无论行为人是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还是采取种种非暴力的手段设置各种阻碍,制造各种困难等方式均构成这里规定的阻碍。
  3.阻碍的对象必须是对武装部队的整体,而不是武装部队中的某个人。
  4.受到阻碍的必须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如不是军事行动,则不构成本罪。
  5.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
  根据本款规定,对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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