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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年三十忙偷树 五村民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7年8月15日 滨江刑事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趁着大年三十各家忙碌着准备过大年的时候,陈某等五村民偷偷地溜进邻村的山场盗伐松树,本以为不会被发现,却被逮个正着。9月20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胡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刘某、刘某某单处罚金各1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胡某等五人是吉水县丁江镇塘边村、仓下村等村的村民。2011年2月2日中午,被告人陈、胡某二人商量到邻村新屋塘自然村所有的山场盗伐松树,由陈某联系被告人李某锯树、胡某联系搬树人员。当晚8时许,被告人陈某、胡某等人在塘边村委会旁汇合,然后一起到“油榨水库”山场上盗伐松树,将砍倒的松树锯成2米长的原木。在盗伐过程中被塘边村新屋塘自然村民发现,所盗松木被村民没收。另查明,在2011年1月15日至1月30日期间,被告人陈某、胡某先后伙同李某、刘某、刘某某4次到该山场盗伐松树192株,出材量18.2立方米,立木蓄积28立方米。所盗伐的松树装运到吉水县城销售,共得赃款13500元。案发后,陈某、胡某等五被告人均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胡某等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其中,陈某、胡某二人盗伐的数量巨大,李某、刘某、刘某某三人盗伐的数量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予处罚。鉴于五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积极退赃,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对被告人陈某、胡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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