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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再犯和惯犯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3日 滨江刑事律师  
  累犯、再犯和惯犯
  累犯和再犯都是指有前科又重新犯罪的人,累犯的概念比较严格,它一般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期限内又犯罪的人。再犯的概念较累犯为广,不受刑罚的种类,刑期是否执行完毕,以及是否在一定的期限内犯罪等条件的限制。
  犯罪学上所称的惯犯,是指以一定形式反复犯同一种类罪的人。
  累犯、再犯和惯犯与一般犯罪人相比较,在人身危险性,犯罪心理,犯罪方式和手段,劳动改造后的反复性等许多方面,都有一些特点。累犯和惯犯实施的犯罪,最多的是盗窃。其次是流氓罪。再次是诈骗罪。第四位是强奸罪。
  累犯和惯犯的年龄越大,前科越多,教育和文化水平就越低。这种情况关系到他们的生活方式,使他们难以从事有益的社会活动,而经常容易染上一些不良习惯,一旦被判刑,也难以接受教育和改造。累犯和惯犯的犯罪心理比较稳定。他们有一定的犯罪经验,在作案前往往绞尽脑汁,设想一套既不被发现,又能顺利达到犯罪目的的办法。在作案时,累犯和惯犯比初犯冷静镇定。累犯和初犯的犯罪心理已趋定型,对监内生活由初犯时的畏惧转为习以为常,他们比较容易适应劳改生活,但对劳动和严格的纪律则反感甚至厌恶。近代犯罪学和刑法学在处理累犯、再犯、惯犯方面有两个趋势:一是由单纯的加重刑罚处罚,到采用不定期刑或保安处分;二是由注意社会隔离,转为进而兼顾犯罪人的改过从善。
  可见,仅仅依靠不定期刑也是很难收到对累犯的处罚效果的。因此,现代西方犯罪学者主张实行以下刑事政策:
  (1)对累犯、惯犯采取从重处罚的刑事政策。
  (2)在从重处罚的原则下,对累犯、惯犯应该适用特别的保安处分的措施。所谓保安处分, 是指法律对于无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的人,以及有特别危险性的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适用的矫治、感化、医疗等特殊预防方法的总和。对累犯、惯犯适用的常见的保安处分有保安监督、保护观察等等。
  (3)对累犯、惯犯的处罚,应该以他们的也有改善的可能为基础。对这些犯罪人应该实施再教育,目的是使其复归社会。
  (4)对累犯、惯犯的宣告,处罚措施的选择,以及处罚措施的变更,希望由专门的法院机构,或由法院在听取专家的意见以后再采取。
  (5)在监禁中,青少年应当与成年相隔离,累犯、惯犯应当与初犯、偶犯相隔离,防止相互传染,有利于实施专门的教育。
  (6)在监禁中,对累犯、惯犯应当加强管理,定期检查改造状态;出狱前,应先行解释,并辅之以就业就学前的监督和辅导。
  我们应该坚持以判处必要的徒刑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处理累犯、再犯、惯犯,这是目前所能找到的解决累犯、再犯、惯犯问题的最好办法。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罪犯的指导思想,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不断总结经验,创造出更好的解决重新犯罪问题的办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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