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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的异议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30日 滨江刑事律师  
【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的异议】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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