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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权

发布时间:2016年6月11日 滨江刑事律师  
公民发生专利纠纷时,应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的若干规定》中对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所作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的专利纠纷案件包括两大类:一类为专利民事纠纷案件,如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等;另一类为专利行政案件,如不服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不服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等。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
了专利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
对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该司法解释有两项原则性规定,一是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予以受理;二是规定侵犯专利权案件的地域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说,专利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要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享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为便于当事人掌握人民法院适用管辖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对各类侵犯专利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地作出了解释。其第5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我国专利法,有权驳回专利的行政机关只能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因此,对其提起的行政诉讼,只能有中级法院管辖,再具体一点,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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