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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对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的设立及运作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6年1月23日 滨江刑事律师  
  [摘要]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设立及其运作,是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更好地发挥证据的证明作用。如何使展示制度在立法上及司法实践中加以规范和完善,笔者略陈浅见。

  [关键词]刑事证据,展示制度,设立,运作,思考

  证据展示或称证据开示,也就是先悉权,是当事人主义诉讼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因此,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是控辩双方在人民法院庭审前相互交换知悉所涉案件的证据及相关信息的制度。①随着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日益深化,诉讼证据展示制度从当初不被接受,到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的或多或少的运用。对刑事审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充分体现了诉讼证据展示制度渐渐显现出其自身的价值,它完全符合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这一现代诉讼理念。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一个新难题,困惑着司法实践工作。目前,司法实务界对此仍议论纷纷,褒贬不一,主要原因是对设立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尚缺乏统一的认识,加之其具体运作尚无可借鉴的模式。因此,统一认识,健全制度,规范运作乃当务之急。笔者就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的设立及其运作谈谈自己的浅见。

  一、形成迫切设立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引进了对抗式庭审机制,改变了原有的纠问庭审方式,但未能建立起与对抗式庭审机制相配套的严格意义上的证据展示制度。因而,具体表现在:

  (一)庭审前,控辩双方就证据知情权不一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案件材料控制在“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范围内,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能够在庭审前了解到控方所掌握的证据材料非常有限,律师的先知权无法保证。

  (二)辩方所掌握证据展示无规定

  在刑事案件中,由于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参与,辩方掌握了一些证据,但就这些证据如何向控方进行展示无任何规定,与证据展示的双向性原则不符。

  (三)证据展示制度涉及的问题无规定

  法律无明确证据展示的程序性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证据展示的主体、时间、内容、方式、适用范围以及不进行展示的法律后果均无法律规定。②

  (四)庭审中某些证据流于形式

  刑诉法明确规定,在审理期间,控辩双方都有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使庭审中“证据突袭”现象经常发生,庭审质证流于形式。

  二、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设立的意义

  为确保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平衡,改变双方实力不平等的局面,增强庭审对抗,使法庭审判能够不间断的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在我国有必要建立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能救济刑诉法对庭前准备程序规定尚未完善之不足,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控辩均衡,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将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移送至法院;辩护人庭前也只能了解这些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无从了解控方已有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不能提出有价值的辩护意见,进行有效防御。同时,辩方掌握的证据,控方不能知情,形成仓促应付。如此这样,控辩双方显得已经失衡,设立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则能改变这种状况,使辩护人在庭前不但能了解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而且能获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或相关的线索,从而做到知彼知已,便于进行有效的控辩准备,真正维护好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二)有利于增强控辩式庭审的对抗性,提高庭审质量。

  通过庭前证据展示,控辩双方能彼此了解对方已掌握的证据,促使他们去作进一步的深入调查、核实、搜集证据,从而使庭审中的举证得力、质证充分,有利于增强庭审的抗辩性。对法官而言,通过庭前证据展示,可以了解控辩双方的争执点,掌握庭审重点,有的放矢地组织、引导双方对有争议的事实用证据证明,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重点质证,从而最大限度地发现事实真相,提高庭审质量。

  (三)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效率。

  刑事诉讼庭审实践中,时常出现辩护人“突发冷箭”,即当庭突然抛出重要证据,以致出现公诉人一时措手不及、法官亦感盲然的现象。因而不可避免地造成申请休庭或要求延期审理情况的增多,影响了庭审的连续性和法官对证据当庭判断的能力,最终影响了庭审效率。实行庭前证据展示,能有效预防证据突袭,确保庭审的连续性;同时,法官对庭前证据展示中控辩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则可以采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方法。对双方存在异议的部分,作为庭审重点,做到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当简则简,该繁则繁,简繁结合,提高诉讼效率。

  三、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设立的法律依据及现实依据

  纵观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通篇没有“证据展示”的字眼,更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但这并非说明,设立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没有法律依据,实际上此项制度的设立完全符合我国刑诉法有关基本原则以及相关条款规定的精神实质。

  (一)是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权基本原则的要求

  我国刑诉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必须切实予以保障。设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辩护人全面了解证据,尽可能地收集有利被告人的证据材料,从而切实地维护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符合刑诉法相关规定的精神

  我国刑诉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该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同时,刑诉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从以上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人民法院庭审前,控辩双方应当进行沟通,相互交换意见。辩护人通过“查阅、摘抄、复印”控方的材料来了解案情、掌握证据,控方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即要注意听取辩方的意见。其立法旨图就是让控、辩双方在庭前能相互了解,以便各自准备,提高庭审的对抗性。设立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能使该立法旨图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化,保证有效地予以落实。

  (三)人民法院不同程度地进行探索和运用
  随着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诉讼制度经过了一个长期的产生和形成的过程,从每一个诉讼制度的发展阶段来看,都是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就司法证明模式而言,我国现行的证据法律制度基本上属于自由证明的范畴,司法人员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③《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设了证据专章,对证据作了专门规定,不仅给证据下了科学的定义,同时还规定了收集、审查、判断、适用证据的规则,比如: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切证据都要在听取各方意见,经过查证属实,特别是要经过法庭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全国各地法院不同程度地或多或少地进行审判方式改革,就刑事诉讼证据都有着各自的运用方式,庭前刑事诉讼证据进行展示也就成为大家探索、研究的课题,实践中由于没有统一运作标准规则,就难免出现不规范的证据认定等。这就需要有一个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的统一标准。我国经过长期的发展过程,逐步地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科学证据体系和制度,但还需进一步完善。目前尚有八个问题有待解决,其中就包括审判前的证据展示问题,这些问题有待司法工作者和法学界人士进一步研究解决,随着这些问题的解决,我国的证据学必将进入一个新境界,我国的证据体制将更加健全。

  四、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的运作与审判方式改革

  刑事诉讼证据展示无具体规定可操作,在实践中就刑事证据的展示适用的范围,展示的提起及提起的时间、展示的方法、展示的效力都在积极的探索之中,从而使刑事审判改革向纵深发展。

  (一)刑事证据展示的适用。

  通常来说,绝大多数刑事案件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而且案情比较简单,对于这类案件没有必要进行证据展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宜进行证据展示,因为这类案件的庭审需要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是不公开审理,进行庭前证据展示参加的人 数多,难以操作,同时由于未成年人对证据的认识和理解能力较差,庭审中不宜对证据作概括式举证。同样道理,对盲人、聋哑人也不适宜进行庭前证据展示。对于没有辩护律师的刑事案件也不能进行庭前证据展示。因为缺少展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法进行证据展示。对于多被告人的刑事案件中,有部分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的,与该部分被告人有关联的证据也不能进行庭前证据展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也不宜进行庭前证据展示。证据展示一般适用于案情疑难复杂,证据繁多及多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这样就有利于法官克服在庭审中查明事实无巨细,证据出示无主的弊端,有利于法官把握重点、难点,提高庭审的效率,获取最佳庭审效果,从而保证司法公正。

  (二)刑事证据展示的提起

  刑事证据展示多因辩护律师的书面申请而进行。公诉机关凭借优势,获取大量的指控证据。而被告人、辩护人获取证据的能力有限。但在司法实践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公诉机关也可书面申请提出证据展示。审判机关的受理案件合议庭可视案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人民法院也可以认为需要依职权作出证据展示的决定。

  (三)刑事证据展示的时间

  关于展示的时间,应当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至庭审前适时确定,要注意给予控辩双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保证双方有证据可供交换,确保展示的效果。所以,审判人员一般最迟在展示3日前通知控辩双方。证据展示时间过早进行,各方往往来不及准备,过迟进行则延长办案周期,不符合诉讼效率的原则。

  (四)刑事证据展示的准备

  这里所说的准备,当然包括两个方面,即审理合议庭的准备和控、辩双方的准备。合议庭在证据展示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确定证据展示的时间、地点并通知控辩双方,提示控辩双方做好证据展示的准备工作,决定证据展示的主持人,书记员应做好《刑事诉讼证据展示笔录》的准备工作。公诉机关对指控证据比较熟悉,只要其配合证据展示工作即可,辩护律师的准备工作对证据展示影响极大,刑事证据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合议庭认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的依据,辩护律师是为被告人辩护的,法官除了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外,主要依靠辩护律师来反映被告人的异议,因而辩护律师在证据展示前应做好会见被告人的工作,并进行必要的被告人所提出的异议作相应的调查取证。

  (五)刑事证据展示的组织者、参与人

  在我国目前未建立法官预审制度的条件下,能否由主审法官主持庭前证据展示,值得探讨。新刑诉法淡化了法官庭前职权,将审判中心转移到庭上,其目的是减少法官庭前产生预断,防止先入为主。但是,刑事诉讼实践中,法官就已接触到控方单方的证据材料,不可避免地产生预断,使法官保持中立成为刑诉法理论上的一种追求。相反,法官通过组织庭前证据展示活动,了解双方的证据,予以平等关注,全面听取两方的意见,反而有利于法官保持中立。并且,通过庭前证据展示、交换意见,能将控辩双方客观存在的矛盾暴露在庭前,以便日后的庭审能抓住重点。因此,庭前证据展示活动完全可以由主审法官或法官助理主持进行。无需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这样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否则是庭审活动前移或重复劳动。关于庭前证据展示的参与人,当然是控、辩双方即公诉人和辩护人。由于庭前证据展示不是“庭前庭”,因而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均不必参加。

  (六)刑事证据展示的范围

  基于控辩双方在法庭的地位是平等的,控辩双方所掌握的证据应全部展示。控方掌握的有利于指控的证据和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都应当进行展示。当然,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则另当别论。同时辩护律师也应将收集到的全部证据展示。合议庭依职权所收集的证据,应分别情况交控辩双方展示。

  (七)刑事证据展示的方法

  证据展示的方法是在法官主持下,控辩双方展示证据的过程。因此也有必要的程序,就证据的展示可以依案件事实逐笔证据进行展示,也可依证据种类将同类的证据一并展示。制成笔录,入卷归档。

  (八)刑事证据展示的效力

  证据展示是控辩审三方共同愿意的体现。在这过程中,各方取得、义务对等。对无异议的证据即完成法定的举证、质证程序,经过简单地查证后,就可当庭论证。控辩双方要出示在法官主持证据展示之前所收集的证据,只要不是决定案件事实认定,事关定罪量刑的证据,法庭不再准许,仅告知提交方庭后提交法庭,不在庭审中予以举证、质证,以维护证据展示的严肃性。
  五、刑事诉讼证据展示的思考

  刑事诉讼展示目前尚处于无法可依的探索过程中,这就需要控辩审三方的密切配合和相互支持。同时,刑事证据展示应遵循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不违背控辩模式的立法本意。否则必将回到“先定后审”、庭审流于形式的老路上去,这显然违背了刑事审前改革的初衷,所以在刑事证据展示过程中,还应当理顺以下几个关系:

  (一)证据展示与居中裁判的关系

  目前,庭审改革是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是从纠问式模式向控辩式模式转变。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诉机关侦查诉讼卷,不再在庭审前向法庭移交,只移交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审前人员不提前介入。主要是通过庭审中举证、质证来认定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目的是避免步入“先定后审”的怪圈,真正发挥庭审的效能,庭前刑事证据展示,既要达到证据展示的效果,又要怎样防止把证据展示过程演变“预备庭”、“庭外庭”。笔者认为,法官在主持证据展示过程中,应处于超脱地位,坚持一不带观点;二不发表意见;三不先入为主。

  (二)证据展示与强化庭审功能的关系

  在过去的刑事审判活动中,存在着审案不定、定案不审的理念,庭审功能得不到发挥。近年来强化庭审功能意识加强,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切证据都必须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才能成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证据庭前展示会不会弱化庭审功能呢?笔者认为不会,而且有利于强化庭审功能。第一,控辩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交换证据,有利于双方知晓对方所掌握的证据,做好充分准备,在庭审中进行质证;第二,通过证据展示,把一些认可的证据定下来,节省庭审时间,使法庭更加集中精力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使庭审的功能发挥在关键地方;第三,庭审功能的目的由庭审中一系列的法定程序来完成的,庭前证据展示不会冲击庭审法庭程序。

  (三)证据展示与法定权利的关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和辩护人在庭审中,有权提供新的证据。因而,难以排除辩护一方不把证据在展示时出示,使控方措手不及,致使庭审受到影响,甚至延误案件审理期限。笔者认为,在目前展示制度未确定前只能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处理。所以我们寄希望于立法机构能尽快把刑事证据展示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庭前已进行证据展示的案件,任何一方在庭审中无正当理由出示在证据展示前已收集到的证据均不予采信,并对相关人员规定制裁措施。

  (四)证据交换与简化审理的关系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是指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保持现行刑事诉讼法制度的基本框架完整有序的前提下,采取强化庭前、简化庭中的部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庭审模式。庭前证据展示方式的探索有力地促进了普通案件简易审的进程,也为简化审理奠定了基础。从而提高庭前效果、节约诉讼资源。

  总上所述,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的设立成为当务之急。它符合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这一现代诉讼理念,更能发挥刑事证据的证明作用。

  注释:

  [1] 刘善春、毕玉谦、郑旭书《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228页。

  [2] 刘善春、毕玉谦、郑旭书《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235页。

  [3] 樊崇义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42页。

  参考文献:

  [1]樊崇义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

  [2]刘善春、毕玉谦、郑旭书主编《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307页,第235页。

  [3]黄学武、高洪江主编《设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之我见》载《审判研究》2000年第5期。

  [4]陈卫东、严军兴主编《新刑事诉讼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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