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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传唤怎能代替刑事传唤

发布时间:2016年1月19日 滨江刑事律师  
本网北京6月5日电(记者王彦钊 许永俊) 贩毒、容留他人吸毒等行为涉嫌犯罪,而公安机关却对犯罪嫌疑人作了治安传唤。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刑拘前法律手续适用不当的19案64人,向公安机关统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
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对正在审查的案件共75件156人进行了细致审查,发现公安机关刑拘前法律手续适用不当的案件共19件64人,主要问题是混淆治安传唤和刑事传唤界限,以及违法延长留置盘问。公安机关呈请治安传唤的理由中,涉及贩毒、容留他人吸毒、妨害公务(使用暴力)、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伪造身份证等,而这些均不属于治安管理的范围,这些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涉嫌犯罪,应适用刑事传唤。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公安机关的传唤权分为治安传唤和刑事传唤。二者的区别是:第一,治安传唤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而传唤犯罪嫌疑人要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传唤。第二,治安传唤时限为24小时,而刑事传唤时限为12小时。第三,治安传唤不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刑事传唤要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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