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
13706817283
13706817283
邮箱:fcplawyer@126.com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民和路800号宝盛世纪中心1幢20层
站内搜索

贪污受贿案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5日 滨江刑事律师  
贪污受贿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唐某亲属的委托,出庭为唐某辩护。通过会见、阅卷和今天的庭审调查,辩护人认为唐某受贿罪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罪没有异议,唐某有立功、自首等情节,应予以减轻处罚。具体的辩护理由如下: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不成立。
(一)唐某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
受贿的主观故意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非法行为,而仍然决意为之。从认识因素上看,应有“对利用职务便利的明知”,“对权钱交易的明知”等;
而本案中,送钱人送钱的时间基本上都是节假日前,并且送钱人送钱时根本没有任何请托事项;况且十四冶又都有过节送钱的风气;更为重要的是唐某依据文件是应当给予奖励的对象。由于具有这些因素,唐某在收受送钱时,根本不会意识到这是“权钱交易”,不会意识到“为送钱人谋利”,唐某在收钱时,只会想到送钱的人也得到了一份过节费。因此,唐某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
(二)唐某收受送钱人的人民币,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中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解释为“利用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种公务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All Right Reserved 滨江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06817283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